未經他人允許不得申請他人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吳先生為瞭解個別房屋現值欲申請房屋稅籍證明,因未依規定攜帶房屋所有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無法獲准查調。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於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申請房屋稅籍証明若無納稅義務人授權或委託代理自無從獲准。  

  該局並表示:本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書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正本、影本、印章;若代理人申請核發稅籍證明書應檢附下列證件:一代理人身份證正本、影本、印章。二、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印章。三、如繼承人委託,繼承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及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四、委託書。該局為服務民眾另設有多功能服務櫃台,中午不打佯,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