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稽徵機關按營業人申報溢付稅額核退之案件納入公告核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減少徵納雙方困擾及降低稽徵成本,財政部業修正「營業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要點」第3點、第5點規定,將經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人申報「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及「取得固定資產」之溢付稅額予以核退之案件,納入公告核定之範圍。

該所說明,主管稽徵機關原對於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申報「銷售零稅率貨物或勞務」及「取得固定資產」溢付稅額之退稅案件,係採核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方式,因是項核定作業耗費相當稽徵人力及成本,且稽徵機關常接獲營業人反映另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徒增其核對之困擾。又經審酌由主管稽徵機關審理依營業人申報溢付稅額予以核退者,應屬營業稅法第42條之1第3項規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之範圍,財政部爰修正上開公告作業要點規定,對於按營業人申報退稅數核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另為避免限定公告期間,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緊急事項恐發生核定公告作業無法如期於原定核定期限屆滿前3日內完成之情形,修正授權主辦國稅局依稽徵實務需要於法定核定期限6個月內酌予選定日期公告,俾利是項業務執行。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銷售稅股林淑美,電話04-22612821轉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