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建房屋若實際由他人出資建造,依法仍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以本人為原始起造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按照實質課稅原則,應在建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證件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呼籲,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請記得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例如:向建商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質仍係買賣行為;或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起造人名義,實際係用土地來交換房屋;又或由親友出資而以自己為起造人名義興建房屋,事實上則係贈與情形等,各起造人仍應分別按買賣、交換、贈與等稅率申報繳納契稅喔!以免遭人舉發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本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對於應否報繳契稅如有疑義,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