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可為您省下更多的稅款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台中市清水區的李先生,最近因在新竹上班的兒子想接他前往同住就近照顧,想把原來居住的房子賣掉,另外在新竹買一棟坪數比較大的房子,將來兒子結婚生子時一家人可以共享天倫之樂,聽說這種情形可以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知道要具備什麼條件?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 35條規定,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出售原來居住的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是指「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也就是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後,重新再購買的自用住宅用地價值,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價值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仍有餘額時,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舉例而言,李先生先用290萬元賣出原來居住的房屋,並且繳交了21萬元的土地增值稅;後來他以300萬元重新購買新的房屋,因為先前的賣屋所得其實只有269萬元(290-21=269),還不夠支付總價300萬元的新屋,這時候李先生就可以依規定在31萬元的差價範圍內,申請退還先前已繳交的21萬元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申請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有幾項限制,除了必須符合「 2年內買、賣」的規定外;另外如果屬於都市土地的話不能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除此之外已經申請退稅的土地,在5年內不能再移轉給第三人,或作其他用途使用。如於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的話,除了該次移轉之土地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另外還要追繳先前已經退還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會誤認為重購退稅一生只有一次。「一生只有一次」指的是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並不是自用住宅重購退稅的次數,重購退稅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滿5年,就可以再出售、再重購,同時再申請重購退稅。另外一個常見的錯誤,是誤認為只有在出售自宅用地時,適用土增值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可以申請重購退稅。其實不論當初出售自宅用地時,是否享用一生一次的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都不影響重購退稅的申請資格。除了出售房屋時不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外,無論是出售或重購的房子,也都不需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只要實際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都有機會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此外,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可以適用,只要「買、賣」或「賣、買」中間相隔的時間2年內即可。

   另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善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尤其是對從小屋換大屋,或從市郊前進市中心的換屋族而言,將可有效省下更多稅款。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