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面積超過20平方公尺或基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不能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位林先生到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詢問,他有二棟透天房屋,其中一棟的頂層樓梯房免稅,另一棟卻要課稅,覺得很疑惑,屋頂建築物究應如何課稅?

該處說明,課徵房屋稅的對象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因此,頂層樓梯房、升降梯間、機械房、水箱等屋頂突出物都是房屋稅課稅範圍。但屋頂突出物面積合計若未超過20平方公尺、且未超過基層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免徵房屋稅;如超過上述免徵標準,則全部面積都要併計核課房屋稅。以林先生所有的二棟房屋為例,其中一棟因頂層樓梯房面積小於免徵標準,不必計課房屋稅;另一棟則因頂層樓梯房面積有25平方公尺,不符合免徵標準,全部面積25平方公尺都應併計核課房屋稅。

   該處又說,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亦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如未設門窗、牆壁,僅供遮陽防雨用之簡陋屋頂棚架,則免徵房屋稅。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處客服中心電話(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