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原因消失應即時補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民眾普遍認為申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一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即可永久享有免稅之優惠,是錯誤的觀念;對已辦妥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稅務局均定期與社會處、戶政及監理機關之檔案資料交查,若已不符免稅條件時,即取消免稅資格,並通知自免稅原因消失之日起取消免稅,且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申請,一經核准,如原核准免稅的條件未變更,則不必每年申請;但如適用之免稅條件變更,例如:車輛事後改變用途或轉讓、身心障礙者或車主遷出原免稅戶籍、身心障礙手冊已到期而未再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死亡等,車主或繼承人均應通知稅務局,並自改變用途(轉讓)或戶籍遷出之日、身心障礙手冊到期或死亡之次日起恢復課稅。如有疑問,請洽稅務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