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繳款截止日為例假日可順延至次日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接到娛樂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最後一天如逢星期例假日時,可延至次日繳納。依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須代徵報繳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代徵稅款額,給予1%之獎勵金。逾期繳納代徵稅款者,每逾2日除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外,也不能依規定扣領1%代徵獎勵金。

稅處舉例:本(102)年1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2月10日適逢春節假期,則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2月18日,1%代徵獎勵金亦可依規定扣領。如納稅義務人在2月19日繳納稅款,雖未逾2日,不會被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依規定扣領1%代徵獎勵金。稅處特別呼籲娛樂稅業者,收到稅單別忘了如期繳納,否則被加徵滯納金又無法扣領1%代徵獎勵金,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稅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