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國稅局]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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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保險費應以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或受扶養(同一申報戶)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未達24,000元,以實際數列報。但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之限制,全數扣除。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是要保人,他的父親乙君是被保險人,但是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乙君是讓甲君弟弟丙君申報扶養,那麼這筆保險費的支出,甲君因為沒有申報扶養乙君,所以不能扣除;甲君弟弟丙君雖然申報扶養,但因父親乙君的保險費是甲君支付,並不是丙君支付,所以丙君也不能扣除這筆保險費。&該局指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設立之申報服務櫃台查詢保險費、購屋借款利息及教育學費資料、捐贈、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身心障礙扣除額部分資料,共7項。納稅義務人申報該7項扣除額不超過所查詢之金額且合於所得稅法規定部分,免檢附相關收據、繳費單據或證明,以減少蒐集繳費單據的麻煩。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檢附。&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依規定列報,另憑證網路報稅快又好,請多加利用。&(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