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婆收取房租注意收據要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高雄市西區稅捐處接獲民眾詢問,其出租房屋在收取租金收據上,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該處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銀錢收據,係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故房東收受房租時於租賃合約書附表「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即屬銀錢收據性質,依法應繳納印花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國稅局在審核租賃所得時發現房東開立收據如未貼印花,將移送至稅捐處補稅並追補所漏稅款罰鍰,讓房東深感得不償失而抱怨連連!

該處特別提醒房東房租收據一定要按租金總額的千分之四稅率貼印花,如租金金額大印花稅多,亦可向該處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避免被補稅罰錢。民眾如有任何疑義請撥該處稅易通客服中心電話229-3363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