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限繼承人)或父母如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時,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市劉先生來電詢問,父親死亡時遺有子女3人,其中一名子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是否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每人得再加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557萬元。惟身心障礙者依順序取得繼承權卻又拋棄繼承者,則不能享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以供審核。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課長黃國芬;聯絡電話:08-7311166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