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遇有變更會計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如何調整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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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財政部96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03530號令規定揭露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資料,及其與該等關係企業或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並應依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規定備妥移轉訂價文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遇有變更會計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適用上開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下列規定加以調整換算。
一、 遇有變更會計年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辦理申報時,其適用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依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
二、 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時,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一) 屬解散或廢止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認定。
(二) 屬合併或轉讓情事者,依當期決算申報之受控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受控交易金額後認定。
值此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詳為檢視受控交易金額資料,如屬應揭露或應製作移轉訂價報告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揭露並儘速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納稅義務人如對前述問題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楊永欽,電話:04-23051111轉7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