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計貼印花稅票。惟如於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您,收取金錢所出具之收據於書立或交付使用時即應按千分之四稅率貼印花稅票,若經查獲未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尚依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罰則不輕,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