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用地按1樓房屋使用情形認定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來電詢問:申請以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房屋一樓供營業使用,那麼騎樓部分算是供自用住宅還是營業使用呢?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騎樓用地屬自用住宅用地或一般用地需視房屋一樓使用情形而定。如果房屋一樓全部供營業使用,騎樓全部併入營業使用面積;若一樓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營業使用,按比例認定騎樓供營業使用面積,再依整個房屋使用情形算出供營業使用的比例,作為核算土地供營業或供自用住宅的面積。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3-3326181轉238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