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請注意﹗以機關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明確政府機關所書立或使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印花稅課徵規定,最近財政部釋示,凡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它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亦即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機關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予貼用印花稅票。至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既與公共事務無關,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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