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重測之土地面積有增減再行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重新計算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而使得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應以重測前面積乘上原前次移轉現值單價後再除以重測後面積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林君於80年11月因買賣取得一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00元,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嗣地政機關於86年辦理土地重測,使得林君取得重測後土地面積為120平方公尺,林君於101年申報移轉該筆土地時,雖然土地登記謄本上前次移轉現值仍為80年11月每平方公尺1,200元,但稅捐稽徵機關應改算其前次移轉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計算方式:1,200×100÷120)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目前試算土地增值稅,均以謄本登載之前次移轉現值為試算基準,如民眾取得土地後經地政機關重測,面積有變動時,可向地政機關查詢重測前土地之面積,重新改算前次移轉現值後,再試算土地增值稅會較為準確。如果您仍有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