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人經復查決定補繳稅款者,應自原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復查決定繳款書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1年12月28日函釋,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經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者,應自原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復查決定繳款書之日止,按日加計行政救濟利息。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得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向其中一人送達,並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受送達人及繳納期間,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次按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案件之繳款書與核定稅額通知書之送達及相關事項作業原則」,未受送達繳款書之公同共有人於繳納期闁始日後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者,其申請復查期限,自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時,推算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機關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目的,係為使公同共有人知悉稅捐處分內容,保障行政救濟權益。因此,稅捐稽徵機關推算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繳納期間,係為計算該公同共有人之申請復查期限,並非計算繳納期間,應不影響原繳款書合法送達之繳納期間。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