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使用遺產分割協議書印花稅票無法申請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完成遺產繼承登記後,生存之配偶撤銷原繼承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而向稅捐稽徵處申請退還遺產分割協議書貼(繳)之印花稅,遭到否准。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原持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竣繼承登記後,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撤銷原登記改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原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貼(繳)之印花稅,因該協議書已交付使用,並非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溢繳之稅款,是無法退還的。

稅處並提醒民眾,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請注意是否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取得不動產,不但可免貼(繳)印花稅,遺產稅也會變少,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撥打稅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