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法拍屋,拍定人須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房屋,係屬買賣行為的1種,拍定人應自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法院標購不動產其契價,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計課契稅,但如標購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者,則可按較低的標購價格計課契稅,故法拍案件係就標購價格與評定價格兩者之間採從低課稅的原則。另拍定人務請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天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否則每逾3日,須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又如有匿報或短報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則除應補繳本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鍰。提醒您拍定後請記得多與法院聯繫,儘速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