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符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之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體育事業之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規定,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該分局指出,前揭所稱捐贈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範圍如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營利事業如對相關事項仍有疑義時,可撥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一課:黃仁楷 電話:037-320063轉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