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註銷牌照車輛上路前請申領臨時牌照

資料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雲林縣稅務局日前接獲張姓民眾申訴:他有一輛十幾年的1,600C.C.舊小客車,因為未按時驗車,車牌在99年7月1日被雲林監理站註銷,打電話問了監理站,監理站告訴他必須重領牌照才能復駛,於是在101年9月30日直接開車到監理站辦理重新領牌,結果在辦理領牌前,被稅務局拍到照片,補稅加罰鍰共繳了4萬多元,他覺得非常不合理。
  

    稅務局答覆,張先生車輛牌照已於99年7月1日經雲林監理站註銷,牌照被註銷的車輛在尚未領牌前行駛公共道路,已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必須補稅並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張先生雖然是為了重領牌照,開車去監理站才會被拍到,但現行稅法就此種情形並無免罰規定,因此仍須依法補稅處罰。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因此,倘車輛牌照被註銷後,有復駛需要時,請參考下列三步驟辦理重新領牌:
  一、攜帶被註銷的號牌到監理機關辦理繳牌及清欠。
  二、向監理機關申領臨時牌照。
  三、申領臨時牌照後,開車到監理機關辦理領牌。
  

    最後,稅務局再次叮嚀車主:車牌被註銷的車輛,需要復駛時,請千萬不要直接把車子開到監理站,以免違規受罰。另外,如果有其他與請領牌照相關之問題,請逕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洽詢,以確保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