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捐稽徵機關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注意繳納期限,儘速繳納,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如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者,於接獲傳繳通知時,為維護自己之權益,亦應如期到場說明,並儘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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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欠稅人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傳繳通知書時,千萬別置之不理,應主動繳清欠稅,一次繳清欠稅有困難,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若置之不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署除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