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欠稅人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傳繳通知書時,千萬別置之不理,應主動繳清欠稅,一次繳清欠稅有困難,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若置之不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署除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如欠稅人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傳繳通知書時,千萬別置之不理,應主動繳清欠稅,一次繳清欠稅有困難,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若置之不理,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分署除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