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局除藥品調劑免營業稅外其他貨物之銷售均應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藥局如專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未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免辦營業登記,其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免課徵營業稅,惟應按其收入核定主持藥師、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藥局除經營前述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如兼營藥品或其他貨物銷售業務者,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其屬銷售藥品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目前市面上藥局為能提供民眾更便利的居家護理服務,除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外,大部分均有兼營保健藥品、健康食品、嬰兒用品、清潔用品及其他貨物…等銷售業務,所以,該局特別呼籲,業者如有上開銷售行為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辦登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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