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損房屋修復或重建完成請記得向稅務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或遭受重大災害致不堪居住程度者,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勘查屬實後,在未修復或重建完成期內,係減徵或停止課徵房屋稅。因此,當房屋完成修復或重建後記得向該局辦理申報,以維護正確的稅籍資料。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依房屋稅條例或其他相關規定減免之房屋,應於減免原因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辦理申報,另如房屋有增建、改建及變更使用,仍請依上揭規定於房屋增、改建完成及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辦理。對於未依規定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客服專線:211961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