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買賣雙方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之後則由買方負擔,故稅捐機關係依據買賣訂約日來判定應分擔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按月課徵,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自次月份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屋主應負擔繳納當期由稅捐機關開立即予開徵之稅額。
納稅義務人對房屋稅之核算如仍有疑義,歡迎利用該局或各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