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税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其拍賣價款,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若不足清償土地所有權人之債務,債權人往往引用民法所規定之代位權,主張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増值税。

  該局強調,稅法所定申請不課徵土增稅之權利性質及其行使之法律效果與民法所定債權之行使,並不相同。由於是否主張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涉及買賣雙方權益,故土地稅法第39條之3予以明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當事人為移轉土地之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稅法僅規定得由買賣任一方申請不課稅之情況下,不宜由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規定代位行使該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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