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工廠,直接供生產使用且自有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若為合法登記之工廠,經過申請其房屋稅得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為營業用3%之一半1.5%徵收。符合工廠減半之房屋,應於工廠登記證核發供生產使用後30日內,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儘早申請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依工廠組織類型之不同,自有房屋應為公司、法人本身所有、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限。 如您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透過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等電話查詢;玉里分局電話: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