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時,房屋稅分攤以訂約日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購置新屋,買賣雙方如何計算分攤房屋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分攤是以訂約日為準,訂約日前的房屋稅由賣方負責繳納,訂約日後則由買方負擔,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據買賣契約訂約日來核算應分攤之房屋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係按月比例計課,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自次月起向承受人課徵。移轉當期,前業主應負擔而尚未開徵之稅額,應即予開徵。在未繳清移轉房屋當期及以前各年期已開徵而尚未繳納之稅額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納稅義務人對於房屋稅之核算如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