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明定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應退稅捐抵繳積欠時,稅目抵繳之順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2年1月7日修正「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條文,明確規範納稅義務人應退的稅捐抵繳其同機關其他稅目及不同級政府數個稅捐稽徵機關積欠抵繳的順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修正後的「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的退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抵繳同一稅目的欠稅及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後,若有餘額,應依序抵繳同機關其他稅目的欠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再依序抵繳其他稅捐機關欠稅、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依前項規定抵繳,同一順序應以徵收期間屆至日期在先者先行為之;徵收期間屆至日期相同而分屬不同稅捐稽徵機關管轄者,按各該積欠金額比例抵繳。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如果已超過限繳日期,應該等到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申請復查期間屆滿後,確定未申請復查,再依同法第29條規定辦理退稅抵欠。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