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記得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並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所以其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含起訴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國稅局核准公文及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您,為維護自身權益,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之土地,除應依規定辦理土地現值申報,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