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有營業登記之房屋,房屋稅課徵情形?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房屋提供公司行號辦理營業登記後,實際上僅作為連絡處所,並無實際營業使用,房屋稅納稅人可否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一部份供辦公及倉庫使用,其餘為住家用,即供辦公與倉庫用之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不得低於該層樓面積6分之1,若實際面積小於該層樓面積之6分之1,則以6分之1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營業用房屋並不以是否設立門市直接對外營業為認定標準,營業人內部使用之工作場所或倉儲均屬營業用。如果您的房屋原本供公司使用,現已改為住家使用時,請立即提出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又房屋稅係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15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就可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若在當月16日以後申請變更,當月份仍需按原稅率課徵房屋稅,自次月起才可改按變更後稅率課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