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預拌混凝土書立之契約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預拌混凝土所書立之契約,應依具體個案事實,按各契約規範內容分別認定,係依買賣或承攬契約貼花。

  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買賣預拌混凝土契約書內容,如僅載明賣方負責將預拌混凝土運至工地,卸入買方指定之場(或儲斗)者,應屬完成買賣物之交付,尚非屬上開承攬範圍,應依買賣動產契據貼用印花稅票。如約定賣方尚須負責以邦浦車(壓送車)完成澆置(灌漿)及養護等工作者,已兼具「承攬」之性質,應按承攬契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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