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申請代繳土地增值稅者,如發生退還情事,准予退還代繳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發生退還情事,原則上應以繳款通知書上所載之納稅義務人為退還對象。但是實際上買賣移轉案件常有買賣雙方私下協議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之情形,為避免日後發生應退稅款時產生困擾,土地移轉時,如果買方要代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最好能事前向稅務局申請代繳,並保留繳納稅款相關資金證明資料,日後如果發生應退稅款時,才可以退還代繳人。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而由權利人申請代為繳納時,如果原繳款書已經合法送達,且應納稅額並無錯誤,就不能再改訂繳納日期。該局提醒,如果權利人想要繳土地增值稅,最好在原繳款書繳納期限屆滿2日內即來申請代繳,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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