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建房屋使用價值之附屬建物應申報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使用執照之違建房屋,需申報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及騎樓圍用,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呼籲,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者亦同。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