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約定轉帳納稅應於1月31日前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要約定今(102)年使用牌照稅轉帳納稅,必須在1月31日前提出申請;逾申請期限後才辦妥轉帳代繳手續的話,則102年的使用牌照稅還是要利用其他繳納方式繳納稅款,到103年繳納使用牌照稅時才可適用轉帳納稅。

  地方稅務局指出,轉帳納稅就是納稅義務人利用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當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開徵時,稅捐機關直接通知金融機構或郵局在限繳期限的最後1天從納稅義務人的存款中扣款,轉帳扣款成功後再寄發轉帳繳納證明。辦理約定轉帳納稅,必須在稅款開徵前2個月提出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在1月31日前至各金融機構或地方稅務局填妥「委託轉帳代繳(領)稅款約定書」,今年使用牌照稅即可利用帳戶自動轉帳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說明,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除了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或辦理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繳納稅款外,亦可利用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便利超商等方式繳納稅款。使用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存款帳號轉帳繳稅,既安全又方便。如果您想要進一步了解如何辦理委託轉帳納稅,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