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101年9月6日以後民眾可就近打行政訴訟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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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1年9月6日以後,在各地方法院都有設置行政訴訟庭,民眾因不服稽徵機關所核課稅捐或裁處罰鍰,提起行政訴訟,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訴訟。
該局說明,依照現行制度,行政訴訟的第一審,只能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對於這些地區以外的民眾來說,仍然相當不方便,民眾要和政府打官司前,還須先盤算得花費多少時間和金錢,不利於民眾行使訴訟權利。去年5月25日及11月23日公布之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有關簡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以及訴訟標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民眾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一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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