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限繳納101年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第4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原訂繳納期間為102年2月1日起至同年2月10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繳納期間為102年3月1日至同年3月10日止。
該局指出,目前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繳稅方式,有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使用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及2萬元以下稅款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等6種繳稅方式,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便利之方式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轉帳繳稅,省時又方便,營業人可以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填寫「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或利用定期開徵繳款書所附印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廣告回執聯,營業人僅須依式填妥各項資料並蓋用印鑑章後,免貼郵票寄回即可辦理,但必須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當期開徵之稅款才可以適用轉帳繳稅,期間若負責人變更,則應註銷原轉帳繳稅之帳戶,重新申請。
該局呼籲,營業人收到營業稅第4季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請把握稅款繳納期限繳納,因本次繳納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02年3月11日,請營業人依限繳納,並請多利用存款帳戶約定轉帳繳稅。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