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稅捐核定者,請注意申請復查期限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服稅捐核定處分,其核定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申請書請務必載明復查項目及理由,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遂依查得資料,除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繳納期間自101年3月6日至101年3月15日止,繳款書已於101年2月20日合法送達,甲君對罰鍰處分不服,依規定應於101年4月14日(星期六)前提出復查之申請,因末日為星期六,順延至101年4月16日,而甲君卻遲至101年4月30日始提出復查申請,已逾前開法定期間。案經復查、訴願均以「程序不合」予以駁回。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的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務必留意於法定期間為之,以免錯過法定救濟期間,損及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彙總編號:10201-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