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自「99年度」起適用修正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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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已修正,最高稅率由25%調降至單一稅率17%,所稱99年度係指會計年度,故採用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自「99年度」起始有修正後稅率之適用,尚無按跨越99年月份數適用調降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之問題。&該局舉例說明,某公司98年會計年度採12月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期間為98年12月1日至99年11月30日,申報課稅所得額為90萬元,其所得期間雖跨越至99年,依規定仍應全部適用98會計年度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為215,000元(課稅所得額9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該局籲請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應納稅額時,應特別注意其會計年度所適用之稅率,以免事後遭調整補稅。&(聯絡人:審查一科游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