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出售土地,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該筆土地應計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訂有買賣契約並已取得價款,惟因故延至死亡時仍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已出售之財產,雖因未辦妥移轉登記之故而應認屬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惟移轉該項財產與買受人,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曾履行之債務,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應准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除,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得之價款,如於其死亡仍然存在者,也應列入遺產總額課稅。例如:被繼承人陳君生前出售一筆公告現值500萬元之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繼承人於申報陳君遺產稅時要把這筆土地價值500萬元申報遺產,且主張扣除此筆土地500萬元之未償債務,倘有土地款項200萬元尚未收取,亦應申報被繼承人債權遺產200萬元。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胡股長 06-2298041

彙總編號:1020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