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宗教性質的醫療財團法人免徵房屋稅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起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與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共同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的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說明,上述基準適用對象,須為宗教團體或具宗教性質的社會福利事業捐助成立,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立案為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除捐助章程定有基於宗教慈善救濟本質,從事醫療慈善救濟服務或慈善救濟相關事項外,還要持續提供醫療慈善救濟服務,並於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造報具體績效,且支出標準及服務項目均應符合該基準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類醫療財團法人102年期房屋稅的徵免,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的101年度(即101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

31日)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等為準。但因102年期房屋稅將於102年5月1日開徵,如101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0年7月1日至101

年6月30日)房屋稅未准免徵者,該局將先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認100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結果,暫行核定102年期房屋稅的徵

免,嗣後再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101年度審查結果,查明實情,依法辦理退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具宗教性質的醫療財團法人如符合上列條件者,請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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