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亦得向文化部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臨時舉辦演唱會、舞蹈、戲劇、相聲或音樂演奏……等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除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外,亦得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 申請前項認可,應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化部認可後發給認可文書並載明認可範圍,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可免徵營業稅及減半課徵娛樂稅。若有不明瞭之處,可撥專線:06-2119635洽詢,該局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