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注意了!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應於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各類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與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申報扣繳憑單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兩者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並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