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頂樓增建供出租或營業使用無自用住宅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頂樓,在頂樓上增建房屋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者,依實質課稅原則,該增建部分所占土地面積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在寸土寸金的都會區居住大不易,為增加使用空間而在頂樓上增建建物最為常見,許多民眾誤以為頂樓增建不占土地持分,將頂樓增建房屋供出租、營業使用;惟依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如頂樓所有權人將頂樓增建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該部分就不符上述自用住宅規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地上建物部分面積供自用住宅、部分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如能明確劃分,得按比例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該處特別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上述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可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及處罰鍰。欲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