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12月31日立契買賣土地,要以101年度公告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應於1月29日前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30日內完成申報,才能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申報期間起算日是以契約訂定之日起算30日,至於期間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為末日。如果您是在101年12月31日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應辦理申報之末日為102年1月29日,因末日不是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如要以101年度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至遲應於102年1月29日以前辦理申報手續,才能以10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如於102年1月30日以後才辦理,因已逾30日申報期間,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102年度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審核標準。

   該局提醒民眾,若要以101年度當期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特別注意土地移轉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您仍有稅務上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