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春節假期,申報102年1月營業稅之截止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配合農曆新年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期限展延至102年2月18日。
該局說明,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02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因102年2月9日至2月17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特展延申報繳納截止期限至同年2月18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稅網路申報系統配合上開申報繳納截止日之展延,順延開放至102年2月20日24時止。為方便營業人申報,新春期間,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系統仍將維持正常運作,可接收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未於102年2月18日前申報並繳納稅額者,將視為逾期申報繳納案件,依營業稅法第49條及第50條規定,每逾2日(即自102年2月21日起)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請營業人注意申報時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四科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