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1月14日辦理100年度綜所稅不補不退案件核定通知書公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1月14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聯合辦理公告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中,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本次公告範圍包含於101年申報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符合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無應補或應退稅款或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之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統一辦理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2年1月14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前述公告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仍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於101年度申報時如有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2年1月18日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受退稅人,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2年1月24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2年2月13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8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