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移轉土地 於訂約日30天內前完成申報 可節省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本市102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已重新調整,全市平均調漲6%,民眾移轉土地在101年12月31日前訂立契約者,請把握在立約日起30天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就可以適用101年度未調漲前的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內申報者,係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自訂定契約之日起逾30天始申報者,則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現值為準。而「訂定契約之日」起30天,其計算方式應包含訂定契約之日。

舉例說明,陳先生擁有1筆高雄市三民區的土地,101年度的公告現值是500萬元,102年度上漲為800萬元,陳先生若在101年12月31日訂立契約,最晚需在102年1月29日申報,才可以用101年的公告現值500萬元核課土地增值稅,減輕稅負。相反的,若遲至102年1月30日以後申報,則要以102年度的公告現值800萬元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公告現值會在每年1月1日正式公告,正在辦理土地移轉手續者,最好先查詢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漲跌情形,再決定何時申報土地移轉手續,以節省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