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小心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請注意,您的愛車是否均已繳納使用牌照稅?該局於臺南市重點路段架設固定式車牌自動辨識系統並利用該市停車管理中心停車資料,逕行舉發,對於經查獲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已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至2倍之罰鍰。 該局指出,所謂「使用公共道路」,除公路、街道外,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都屬於公共道路的範圍。此外,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固然屬使用公共道路,但停置路旁或暫停於路口,亦屬其態樣之一,所以一經查獲,仍認定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 該局呼籲民眾,為了自身權益,請先自行檢視所有車輛有無欠稅或被註銷牌照,如有欠稅,應於車輛使用前趕快繳清稅款;如有被註銷牌照情形,應先至監理機關辦理驗車手續,重新請領牌照並繳稅,以免被查獲時,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至2倍罰鍰。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11961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tn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