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第3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自102年1月14日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日期為102年1月18日,實際退稅金額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等之案件,國稅局將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核定通知書。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101年申報之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試算回覆)案件,經核定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二)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三)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日(102年1月14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另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特別提醒,如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主管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 06-2298040

彙總編號:10201-1202